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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先进个人

关于印发鄂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浏览次数:18918次发布时间:2016-11-28
 

鄂州妇领字[2016]3

关于印发鄂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街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巾帼文明岗”的科学管理,使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全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在吸纳各地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鄂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

20161125

 

 

鄂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城乡妇女巾帼建功活动,提高我市“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全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展示时代精神风貌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鄂州市“巾帼文明岗”是指我市在城乡妇女巾帼建功活动中所创建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巾帼示范岗”或“巾帼文明岗”,为体现时代性、特色性和规范性,统一名称为“巾帼文明岗”。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以促进妇女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 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 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 结合行业发展要求, 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 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凡我市范围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社区等以城乡妇女为主体的一线集体和岗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创建单位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十星级文明窗口要求,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丰富活动载体,拓展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机制,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开展要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妇女自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集体中女性人数应占60%以上,争创岗组的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二)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全体成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文明新风和 “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创先争优、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四)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创建档案健全,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

(五)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相应层级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参与创建一年以上,方可申评所创层级“巾帼文明岗”。

第三章申报与评选

第八条   “巾帼文明岗”的申报评选,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方法进行。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或同等荣誉一年以上。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即时命名。

第九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表彰命名一次,具体名额由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妇联确定申报对象,并填写上报《巾帼文明岗申报推荐表》。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议。

第十条  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妇联与同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可以实行不定期联合评选制度,组织开展行业(系统)评选表彰,评选方式由妇联与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二条  各级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妇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格评选标准,规范评选程序,保证评选质量,确保推荐申报的“巾帼文明岗”具有示范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四章命名与表彰

第十三条  对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由相应层级的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或妇联组织下发文件予以命名表彰,并授予奖牌。

第十四条  各级、各行业、各单位可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制定并落实激励措施,对“巾帼文明岗”成员进行奖励。各级妇联组织和创岗单位要借助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报道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应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可列为单位的培养对象,为其提供学习、锻炼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是我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妇联,负责“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参照设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考核、管理等工作。

(二)各级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由同级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和妇联进行管理;有行业(系统)主管单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管理。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岗”牌匾。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学习交流机制。采取举办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培训班、行业结对、岗岗结对、全国岗带地方岗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完善“巾帼文明岗”申报、推荐、命名、表彰、奖励、考核的档案资料,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立电子台账,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考核标准,对“巾帼文明岗”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单位应加强自我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于年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核实,由授牌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二)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四)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

(五)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

(六)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撤销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开展的“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各级、各行业、各系统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奖牌按统一规定的式样,由各地自行制作。奖牌规格(长×宽): 45×30cm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行业、各系统可将“巾帼文明岗”题字和标识图样制作成印刷品、三角旗等标识物放在工作现场,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由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